关于洗钱犯罪最新司法解释的解读

关于洗钱犯罪最新司法解释的解读

二、明确“他洗钱”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

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删去了洗钱罪条文所表述的“明知”,但并不意味着“他洗钱”犯罪就当然推定行为人具有洗钱的主观故意。为了与洗钱罪法条表述保持一致,《24年解释》第二条将“他洗钱”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改为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洗钱罪相关的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24年解释》第三条则进一步规定,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结合以下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行为人职业经历,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同时,《24年解释》删除了《09年解释》所列举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七种情形,主要也是为了避免挂一漏万,适应越发多样化与专业化的洗钱犯罪。

三、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之前,《09年解释》没有规定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只有内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0]41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即洗钱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洗钱数额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曾因洗钱行为受过刑事追究、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24年解释》关于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则采取了洗钱数额+特殊情形的方式,即洗钱数额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造成损失2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补充调整洗钱罪兜底条款的客观行为方式

《24年解释》第五条在原先《09年解释》第二条的基础上结合洗钱罪的刑法条文以及司法实践补充调整了洗钱罪兜底条款的客观行为方式:第一,删除了洗钱罪客观行为方式中关于“协助”的表述,与洗钱罪刑法条文的表述保持一致;第二,删除了“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情形;第三,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手段、新情形,完善了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增加了通过拍卖、购买金融产品、买卖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形。

五、明确洗钱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竞合处罚原则

根据《09年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构成要件有一定的相似性,导致司法实践对于两罪之间的竞合关系究竟是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存在较大争议。《24年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09年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作了修改,即行为人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此次修改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明确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是刑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

《24年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则是增加了洗钱罪与洗钱行为可能涉嫌的常见犯罪的竞合处罚原则,即行为人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者帮助恐怖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属于“想象竞合”。

六、增加上游犯罪追究与否不影响洗钱罪认定的情形

《09年解释》第四条就“上游犯罪追究与否不影响洗钱罪认定”列举了三种情形,包括“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等。《24年解释》第七条在《09年解释》前述基础上又增加了一种情形,即“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的”情形。换言之,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就能认定洗钱罪,上游犯罪行为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受到何种刑事处罚在所不问。在一定程度上,这也避免了洗钱行为人因司法机关无法追究上游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逃脱罪责。

七、限缩涉黑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具体范围

根据《24年解释》第八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相关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24年解释》没有将内部文件《意见》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的部分纳入规定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涉黑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具体范围。

八、明确洗钱罪罚金刑的数额标准

《09年解释》没有对洗钱罪罚金刑的数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24年解释》第九条则明确规定了洗钱罪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九、明确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从宽处罚政策

根据《24年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上述规定也是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发,对配合追缴的洗钱犯罪行为人给予相应的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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